生活中,一些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和随意命名、更名的现象,往往会让人一头雾水,给出行、通邮、交通运输,乃至消防、急救等方面带来诸多不便。
记者11月1日从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随着《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日前在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种状况将从根本上得以改变。
“洋地名”必须更改
按照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地名的命名应当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含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除纪念性地名外,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不得使用外国地名读音或者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必须更名。
为避免混乱,《规定》要求,省内的乡镇名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同类地名名称,不应重名、谐音;地名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自造字、已废止的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一般不使用多音字,不单独使用方位词和数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居民区命名县级政府审批
小区和建筑物起名,不再是由开发商说了算。居民区的命名,须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拟用名称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桥梁隧道外不得有偿冠名
对地名进行有偿冠名,虽然可以筹集建设资金,帮助企业扩大影响,但地名的更名也会引起居民通信地址的变化,从而导致户籍、房产、银行存折、工商营业执照等一系列证件随之变更,社会成本很高。
为避免有偿冠名过滥,《规定》明确,除桥梁、隧道外,其他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对桥梁、隧道名称,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实行有偿命名,并应当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有偿命名所得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多种场所竣工前须设地名标志
《规定》的出台,还有效解决了原来个别地方地名标志缺失、无人维护等问题。其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居民区、街巷、桥梁、隧道和公共广场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对于地名标志样式、书写不规范,地名更名后地名标志更改不及时,以及地名标志破损、字迹模糊等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当通知设置单位在30日内维护或者更换。
地名不规范最高罚款万元
《规定》明确,对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擅自命名、更名地名,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等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未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保证标准地名出版物的权威性、准确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违者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