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老总黄居群不久前收到法院一纸判决,百感交集。5年来,为了和国际知名快递公司UPS(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之间侵犯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公司业务几乎陷于停滞。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UPS立即变更并停止使用中文“优比速”字号,立即停止在货运单、运送约定条款、发票、货运车上使用“优比速”标识;同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这份判决也让UPS中文字号“优比速”陷入改名尴尬。
告UPS商标侵权
黄居群所属的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是于2001年2月6日由深圳市中捷快递有限公司变更而来。黄居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在2001年2月首先使用“优比速”,同时依法申请“优比速UES”注册商标。2002年4月28日,其申请获得核准成为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运输、货运、海上运输、船运货物、汽车运输、空中运输、仓库运输、集装箱出租、投递报纸”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4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
“那时互联网不发达,我们也不知道美国有家快递公司UPS。”在黄居群看来,当时公司取名“优比速”并申请“优比速UES”为注册商标,与后来UPS在中国内地使用中文“优比速”字号,纯属巧合。
资料显示,2001年以来,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通过印发宣传广告、台历、快递袋、名片、车辆宣传、刊登电话号码簿、企业和产品年鉴等方式宣传使用“优比速UES”商标。2004年,国际快递公司UPS在广州成立了“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在深圳设立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这两家公司也将中文“优比速”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从这以后,黄居群的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就陷入了一系列的商标权纠纷以及公众误解之中。
据了解,由于UPS旗下的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和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这两家公司,在其快递业务货运单、运送约定条款及其收据发票中,均显著标明“优比速”字样标识,此外,其快递货运车上也显著标明“优比速”等,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如2005年12月30日,因对“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关系误认,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的客户丰顺培英电声有限公司,将应支付给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的费用经中国银行转入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此外,由于名字相似,一些原本投诉UPS的客户,也被误认为投诉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对公司声誉造成影响。
据黄居群介绍,2001年至2004年,公司每年盈利几十万元,但因被告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业务大幅萎缩,直至2007年亏损。“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我们在2005年对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提出诉讼。”黄居群介绍,2005年,公司一纸诉状将UPS告上法庭,指控UPS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为原告方的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和黄居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中文字“优比速”作为字号;立即停止在货运单、运送约定条款、发票、货运车上使用“优比速”标识;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以及中国消费维权公益网站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UPS予以否认
在这桩商标侵权纠纷中,“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和“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为被告方,对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提出的商标侵权,UPS方面予以否认。
资料显示,联合包裹服务公司(United ParcelService,Inc.)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也是世界500强企业。根据其提交的中国台湾地区的注册商标证显示,UPS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了“优比速资融”商标,该商标权利自200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此外,UPS还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了“优比速”商标,该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为汽车货运,运送货品之包装、捆扎等运送服务,商标权利自2006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2005年2月14日,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与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在广州签订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前者授权后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其字号和“UPS”商标。
UPS认为,原告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合主体,无权就侵犯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至于双方争论的焦点——中文“优比速”字号的使用,并没有侵犯原告深圳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UPS方面认为,企业字号“优比速”,与原告注册商标“优比速+UES+图”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被告不存在突出使用“优比速”、混淆服务来源的行为,
UPS表示,对企业字号“优比速”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此外,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不具有知名度,UPS方面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UPS认为,作为世界500强企业,UPS获利与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请求保护的“优比速+UES+图”注册商标,不具有关联性。
法院判UPS侵权
谁拥有中文字号“优比速”的合法使用权?国际知名快递公司UPS和深圳一家快递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到底孰是孰非?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官司作出判决。法院认为,2002年4月28日,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优比速+UES+图”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运输、货运、海上运输、船运货物、汽车运输、空中运输、仓库运输、集装箱出租、投递报纸”等。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随后将该商标投入了商业使用,在其快运车、广告宣传方面使用了“优比速UES”商标或“优比速”标识。相关公众已用“优比速”来指代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或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这说明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已经在其“优比速UES”商标上建立了商誉。
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和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成立于2004年11月24日和2005年5月16日,其成立时间晚于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准日,因此,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在先权利。
判决称,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为“优比速+英文UES”之组合商标,其中文“优比速”构成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而UPS将与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提供的服务来源或者两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
鉴于此,UPS的行为侵犯了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双方的经营地点均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业务经营相同,因此,双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指控UPS侵犯其注册商标所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成立,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在其注册商标核定第39类服务项目上立即变更并停止使用“优比速”字号,包括立即停止在货运单、运送约定条款、发票、货运车上使用“优比速”标识符合法律规定。UPS需赔偿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黄居群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律师说法
“走出去”企业需加强产权保护
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毅认为,此案不仅给跨国公司进入新的地区开拓业务如何避免陷入知识产权纠纷敲响警钟,也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挺进国际市场时,如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带来警示。
甘毅认为,类似UPS这类跨国企业进入新的地区,必须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扫描”,了解其使用的商标会否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以本案为例,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使用“优比速”中文字号在先,UPS进入没有对此进行详细调查,才使得自身陷入了商标侵权风波。
同样,近年来中国知名品牌如红塔山、茅台等,在国外屡屡被抢注,每年都会发生上百起侵犯中国商标权的案件。这对中国企业来说,必须熟悉国际规则,提高维权意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及时了解出口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产品出口前及时办理商标的国际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