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作为一种基础性的公共信息,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各种经济社会活动息息相关。很多人遇到过这种情况:原本耳熟能详的街道名称不知何时另起了新名;有的居民小区、街道被起了不伦不类的“洋地名”;只因某家公司、企业位居一条大街,整条大街就以这家公司、企业冠名……
随意命名、更名或者有偿命名,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以及地名标志设置不规范等问题,给通邮、消防、急救以及民间交往等方面带来诸多不便。
近日,《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河北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今天,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国钧告诉本报记者,《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地名管理在该省走上法制化轨道,地名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的状况将有望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据介绍,《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地名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地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的第二章按照地名的分类和不同类型地名之间的差别,对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作了程序性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名规划。居民区的命名,须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拟用名称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二是对地名冠名权的有偿使用作出严格规定。《规定》提出,除桥梁、隧道外,其他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对桥梁、隧道名称,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实行有偿命名,并应当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有偿命名所得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三是对标准地名的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指出,除纪念性地名外,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不得使用外国地名读音或者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一地一名,名称应当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省内的乡镇名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同类地名名称,不应重名、谐音。
四是规范了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规定》明确,新建居民区、街巷、桥梁、隧道和公共广场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设置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