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周先生使用哥哥的身份证申请在饮料、酒类商品上注册“中超”商标。中国足球协会(简称“足协”)对此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商标。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却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足协将商评委告到法院。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此案。
事发:
饮料酒类注册“中超”
昨天清晨,首先想到注册“中超”商标的周先生特地从天津赶到北京,他在哥哥和律师的陪同下,走进法庭。周先生告诉记者:“我借用哥哥的身份证申请注册‘中超’商标,哥哥成了本案的第三人。”
提起申请注册“中超”商标的初衷,周先生说,他自己开了公司,主要是做医疗器械方面的生意,2002年11月,他想到在饮料、酒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中超”商标,“中超”取的是“中兴、超能”的意思。“我准备在商标注册成功后,生产‘中超’牌饮料、啤酒。”周先生叹气说,去年,他得到通知前去领取“中超”商标证书,却没有拿到证书。
后来,周先生得知,足协方面与商评委打起了官司,自己的哥哥也被牵连进去。“由于这场官司的影响,我没法生产‘中超’的产品了。”周先生如是说。
开庭:
足协诉称“恶意抢注”
昨天10时左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足协诉称,“中超”是他们根据足球发达国家的职业联赛和我国足球联赛发展的实际,创办的著名男子足球职业联赛,最早在2010年1月13日提出创办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在权威媒体上发布了系列报告。
足协的代理人认为,2002年,第三人周先生的哥哥恶意抢先申请注册“中超”商标,以及“英超”、“德甲”、“意甲”等欧洲五大联赛名称的商标,为的是谋取商业利益。足协代理人表示,“中超”经过足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巨大影响,为全国观众尤其是广大球迷所熟知,广大消费者已经将“中超”商标默认为是原告所特有,第三人恶意抢注行为会对公众造成严重混淆和误导,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足协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涉嫌裁定书。
对此,被告商评委代理人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足协在第三人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酒类产品上使用“中超”或与之近似的商标,所以不能认定第三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
“足协做得好,我可以把商标送给他们”
记者(以下简称“记”):您是球迷吗?平时看球吗?
周先生(以下简称“周”):我算是个中国球迷,平时偶尔会看国内球赛。说实话,球赛踢得太臭,看着没意思。
记:您为什么申请注册含有“中超”、“英超”等知名联赛名字的商标?
周:我先想到在饮料、酒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中超”商标,后来我觉得“英超”的名字也很好,才申请注册“英超”、“德甲”、“意甲”等欧洲联赛名称的商标。我获得“英超”等商标的证书,就制作了酒的样品。
记:您有没有恶意抢注“中超”商标呢?
周:我申请注册“中超”商标时,足协举办的联赛名字叫甲A,根本不叫“中超”。“中超”不是足协独创的,已有“中超”在其他不同类商品上获准注册。
记:足协向您提出过和解吗?您考虑过向足协出售“中超”商标吗?
周:足协方面没有与我联系,也没有提出过和解。我目前没有打算出售“中超”商标。如果足协能够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我可以考虑把商标送给他们。
记:您对这场官司有什么看法?
周:这场官司给我做了宣传,要不我注册“中超”商标,哪有人知道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