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本月正式实施
个体工商户取名有规矩
●个体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冠名可使用阿拉伯数字
●名称登记原则上当场办结
●同一名称先申请者优先
●个体户转让可保留原名称
●个体工商户起名不得使用
“中国”等字词
【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并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到2008年年底,全国工商机关共登记了2917.33万户个体工商户,但有相当数量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使用专门的名称。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的扩大,品牌效应的发挥,个体工商户取名的越来越多,由取名而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社会上要求规范管理这项工作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办法》的主要便民措施有:
一是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即是否起名称完全由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如:一些在集贸市场内经营摊位的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无需申办名称登记。如果使用名称的,则应遵循办法规定。
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自然村、社区、市场名称,大大拓宽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空间。如:“西城区天意小商品批发市场xx店”,这也便于个体工商户宣传自己的区位特点。
三是丰富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领域。近年来,许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年轻的创业者希望使用数字等个性鲜明、更具特色的字号宣传自身经营,考虑到这种要求的合理性和民间传统商业习惯,办法未禁止在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渝中区xx街2046餐厅”,但不得使用“部队番号”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数字组合。
四是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工商部门的服务职能。对登记机关受理、审核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要求原则上当场办结,特殊情况5日内办结,相较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结时限更短。此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不收任何费用。
办法还规定“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在个体工商户名称管理体制方面,办法主要在5个方面有制度创新:
一是与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相衔接。规定区县工商局(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使个体工商户核名、登记工作“二合一”,方便个体工商户就近、即时办理登记注册。
二是名称审核标准方面规定了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
三是放宽了已变更、已注销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限制。如个体经营者之间转让生产经营实体,可以保留原有名称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四是坚持“引导教育为主,惩戒处罚为辅”的管理思路。办法中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规范措施,对涉及个体工商户名称违法行为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既达到警示违法的目的,又与个体经济实际情况相适应。
五是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省级工商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省或直辖市地域名称等问题作出灵活规定。
另外,“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具有政治属性,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对使用“中国”名称问题都有严格的限制规定。考虑到个体工商户这一市场主体的实际,工商总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基础上,在办法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名不能使用“中国”等字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