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更名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011-5-7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请示》(民保中报〔2011〕016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名称变更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二、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你公司将名称变更有关事宜告知保单持有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