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常鸣)国内一家公司将电子产品商标注册成“小伟哥”,这引起了伟哥商标所有者,美国辉瑞公司的不满,该公司要求商评委撤销该商标,遭到拒绝后,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伟哥”商标不违反法律规定,辉瑞公司的起诉被驳回。
早在1996年,美国辉瑞公司便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该公司注册并续展后的“VIAGRA”(中文被称为伟哥)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11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
2003年4月1日,深圳盈佳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小伟哥Little Viagra”,使用在电子字典、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电视机以及集成电路卡、电池充电器等电子产品上。
在法定异议期内,辉瑞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认为“小伟哥Little Viagra”与“VIAGRA”构成类似商标,盈佳讯公司对辉瑞的商标有抄袭的嫌疑,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商标局则裁定通过了小伟哥商标的注册。
辉瑞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请求,该公司认为:“VIAGRA”商标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小伟哥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盈佳讯公司在知晓辉瑞公司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抄袭和复制辉瑞公司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以借辉瑞公司商标的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求商评委驳回盈嘉讯公司的注册申请。
2010年8月30日,商评委裁定认为,辉瑞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VIAGRA”商标在大陆地区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此外,“小伟哥Little Viagra”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辉瑞公司主要从事及赖以知名的人用药等商品在所属领域、商品功能、用途、生产方式、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小伟哥的申请注册,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辉瑞公司利益。因此商评委核准小伟哥注册。辉瑞于是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本案中,判断辉瑞公司的“VIAGRA”商标在小伟哥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构成中国市场上的驰名商标,是关系到侵权成立与否的前提。
从辉瑞公司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不足以证明经过辉瑞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使“VIAGRA”商标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而构成《商标法》所述的驰名商标,并且,两个商标涉及的领域明显不同,法院因此不支持辉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