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规定化妆品起名11条禁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以下简称规定和指南),要求化妆品命名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并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禁止使用的词语包括11大类,分别是:
1、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2、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3、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4、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6、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8、庸俗性词意。如“裸”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10、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11、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