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杭州市商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步伐,规范市场建设和发展,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杭州市发展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首先明确了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定义: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是具备商场硬件设施,组织管理系统完备,以企业为主体进场从实商品交易活动的新型市场。
《意见》提出商场化市场的举办,应当遵循立足存量、限制增量、分类处置、有序发展的原则,以解决杭州市市场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主。
今后新设立的商场化市场一般不再使用“市场”等字样,可使用“商城”、“中心”等字样。名称登记的申报程序是,先由属地区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出具同意意见。市场举办者凭区政府出具的同意意见及申请材料、证明文件等,向属地工商分局提出市场名称登记申请,属地工商分局审核通过后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
商场化市场不仅要符合《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意见》中提出的4条要求:
1、商场化市场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进场经营户中企业应占市场经营户总数的60%以上。
2、商场化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举办者应对市场内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
3、商场化市场内应配备空调、电梯、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设置完备的行政、商务、信息化等配套设施,并有专门的客户休闲服务区域,其商业设施和管理服务应达到省文明规范市场四星级以上标准。
4、商场化市场应有独立的网页或网站,有能提供网上展示、展销、交易等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平台,并应适时办理网上交易市场名称登记。
我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列入了本次《意见》的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