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产权证更名引发遗产纷争
补偿款搅乱手足情 律师提醒先确认房屋权属和分割规则
眼下,南昌棚户区改造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由于拆迁补偿利益不小,因补偿款分配不均导致的纠纷在所难免,特别是被拆迁房有遗产继承方面的渊源,那么其补偿款分配就会让“清官也难断家务事”。在此,本报通过邀请律师评点此类典型案例,来为广大拆迁户做个参考。
拆迁户房产证更名 兄弟姐妹争补偿款
此案发生在东北某市,刘老太一生养育了4个子女,几年前,老伴过世后,刘老太被子女轮流接到家中居住,照顾她颐养天年。刘老太有一套51平方米的旧房子,其产权证上为刘老太的姓名。2006年3月,刘老太的大儿子王某花了5万元装修这套房子。2007年底,刘老太因病去世,有关部门根据王某的申请,将这套房子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改为王某。
因为要规划建设休闲广场,这套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动迁后,王某得到房屋各类补偿费40余万元。拆迁补偿费下发后不久,王某的兄弟姐妹就找上门来,要求共同分配这笔补偿款,被王某断然拒绝,王某的弟弟王某某等人便以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均分补偿款。
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断清家务事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争议的房产为刘老太所有,刘老太死亡后即产生继承,争讼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以该房产应视为共同共有。王某未经其他人同意,更改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侵犯了王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将40余万元拆迁款一分为四,分别支付王某某等兄弟姐妹3人每人10万元。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拆迁补偿费应认定为刘老太的遗产。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下达后,王某仍不服,又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申请中,王某提出,他出钱5万元给房子装过修,房子不应属于刘老太的遗产,因此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
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之前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刘老太一人,只是后来王某未经其他人同意,更改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房子应该算作刘老太的遗产。经过讨论,法院认为王某装修了房子,发放补偿费时,这项装修费被评估为3万元,应当将这笔费用从4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剩下的钱再分成4份,平均分配。据此,法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为:王某给付王某某等3人每人9万余元。
确认房屋权属和分割规则避免经济纠纷
江西天援律师事务所洪浪律师认为,此案房产的权属虽然可以明确,但如何处理这起纠纷,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登记机关已经为王某发放了产权证明,表明王某是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王某某等人对发证行为不服,曾经提起过行政诉讼。由于本案的前置条件没有解决,原审判决直接确认被动迁房屋属于刘老太的财产,并作为遗产予以处理并不妥当。应当先中止诉讼,等待房产登记机关撤销房产证后再行判决。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不符所产生的纠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的实际权属,而不应受到房产证的限制。理由是,行政诉讼裁决虽然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不合理,都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并不能直接影响民事裁决的结果。此外,在房屋权属争议中,当房产证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冲突时,如果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房产证的证明力时,法院完全可以按照优势证据的原理,以优势证据确定房屋的权属。
洪律师提醒广大拆迁户,由于房屋拆迁涉及到拆迁补偿经济利益,每个拆迁户都应理性对待这部分的利益分配或分割,确认房屋权属和分割(分配)规则,这样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与拆迁房补偿费关联的经济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