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 年 10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本文共有 21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